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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扎紧制度“笼子” 从严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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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事由及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划定出国(境)条件。《意见》规定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除符合国家探亲假规定等6种特殊情形之一或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外,其余一般不予批准。同时规定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但因涉密、涉案等不能批准的5类情形,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度量衡”。

  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批。申请人需向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涉及各民主党派和省委机关处级干部的,由省委统战部审批,涉及在职县(市、区)长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涉及退离休5年以上(含5年)省管干部的,由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明确时限及费用。《意见》明确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子女,及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退离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境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凡获准因私出国(境)的,所需费用一律自理。

  强化纪律约束。《意见》还明晰了对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权限职责,并提出严肃的纪律要求。规定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私自办理因私护照(证件),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活动,对违规者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审核审批人的责任。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此文原标题为“扎紧制度‘笼子’ 从严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08:21 来源:青海日报 编辑:杨安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