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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六类干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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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近日制定出台《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细则》明确干部能下六种形式:一是到龄免职(退休)。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二是任期届满离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并提出了任期内考核和结果运用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提出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定期交流的相关内容。三是问责追究。《实施细则》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中央《若干规定》提出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对问责的方面进行了细化实化,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同时,结合甘肃实际,紧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任务,提出对扶贫任务重的市、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任务未完成之前,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对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扶贫考核结果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是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为官不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五是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六是违纪违法免职。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将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12:5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