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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严从实强化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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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或暗示不合理要求,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日前,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一楼大厅墙上的宣传栏里看到这样的纪律要求。

  “我们不仅把各类纪律规定挂在墙上时刻提醒,而且汇编成《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手册》印发给每个人,方便大家带在身边,随时随地对照检查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纪律要求。”自治区纪委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纪检监察机关虽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但如果失去监督,其权力同样可能被滥用。”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部署会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力强调,“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自治区纪委从组织领导机制和监督制度入手,出台了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十六不准”、干部下基层工作“八不准”等10余项纪律规定,建立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直查、信访举报督察和执纪巡查“三项机制”,全方位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使权力。

  同时,自治区纪委还重新调整领导分工,由4位副书记分管信访、案件管理、案件检查和审理,各个环节相互制约,每一个后置程序都对前一程序进行监督,由此建立起了从书记、副书记到常委的岗位责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格局;对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移送、申诉等每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纪律审查工作始终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巡视巡查,是自治区纪委解决不严不实问题的又一有力举措。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对被巡视地区纪委、被巡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把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范围。在巡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律按“一人一事一报告”的要求从严从快调查处理,坚决“清理门户”,严肃查处了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等一批“害群之马”。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09:3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