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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权力的“光芒”与“锋芒”

青海省委组织部 谢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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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对领导干部提出了“三严三实”要求。“三严三实”既是一把尺子,也是一个标准,是新时期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严以用权,首要心存敬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一个人立身处事,应当怀有一颗敬畏之心,有了敬畏之心,做人才会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才会知所避、知所守、知所止。明代方孝孺言“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对于领导干部,敬畏观不仅是一种为官态度和为人境界,更是体现政治品质、党性修养和纪律规矩。领导干部应当敬畏组织、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组织,就是无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领导干部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组织监督;敬畏权力,就是善待手中权力,不超越权限办事,权力是把双刃剑,领导干部既要敬畏它的耀眼光芒,也要敬畏它的无限锋芒;敬畏人民,就是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用权为民,不以权谋私;敬畏法纪,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搞特权,管好身边人。如果一个干部没有敬畏之心,徇私枉法,为所欲为,结果只会是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严以用权,就要奉公为民,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古人云:“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用权为“公”还是为“私”,向来是鉴别清官与贪官的试金石,今天更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权力、宗旨观念强弱的显著标志。党的十八大以后,一起又一起腐败违纪案被查,一批领导干部相继落马,大量的事实证明,公权私用侵害的是百姓利益,挤占的是党和国家的资源,毁掉的是贪官的一生和幸福家庭,损失的是公信力。“公生明、廉生威”,“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领导干部要做到奉公为民,就要始终坚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坚持用权只为解民忧,持权只为解民愁,想群众所想,急百姓所急,要用权不谋私,用权不怠政,用权敢担当,用权永谦逊。

  严以用权,就要行之有规,恪守政治规矩与党纪国法。“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严以用权,单靠觉悟、自律是不够的,还要有规矩的刚性约束、制度的严格管理。行之有规,就要知规矩、学规矩、掌握规矩。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党员干部必须学会用党纪党规规范言行,组工干部更应自觉将党的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讲原则、遵规矩、懂政策、守程序,公道正派、严谨认真、谦虚谨慎,遇事不搞变通、不买人情、不打擦边球,说话才硬得起来,形象才塑得起来,才能担负起选贤任能、从严治吏、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重任。权力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领导干部要做到严以用权,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思维,遵循法律的轨迹。只有树立起法治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才能确保正确行使权力,才能推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才能更为自觉地接受全体人民的监督。同时,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增强法治思维,才能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才能自觉做到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才能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4:5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李佳蕖 打印